苹果打赏抽成,有恶性竞争之嫌
苹果公司在其开发者网站上更新《安全审核指南》,明确应用内向原创作者的“打赏”属于“应用内购买”,所有支付行为均需通过苹果公司提供的通道,并向苹果公司分成30%。
苹果公司的这一决定一经公布,就引发舆论轩然大波,至今仍然热议不断。至于观点,批评声音居多。不少人认为苹果公司此举违反《反垄断法》第6条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,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排除、限制竞争”。
根据《反垄断法》及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》,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,才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。而根据2017年2月国际调研机构(IDC)市场数据显示,2016年苹果手机对中国的发货量为4490万部,市场份额降至9.6%。显然,苹果公司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。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12条规定“经营者销售商品,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”。苹果公司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“应用内购买”,显然属于“附加不合理的条件”,侵犯了“打赏”消费者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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